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實習生 李瑩瑩) 最近,女星黃奕與老公黃毅清的家庭糾紛升級,雙方各執一詞。特別是黃毅清連發微博視頻,而視頻中顯示的內容竟然是來自其在家中安裝的攝像頭拍攝的畫面。
  6月16日,黃奕工作室發微博公佈了疑似黃奕受傷的照片,照片中黃奕眼睛泛淚,額頭有凹陷,稱是遭家暴所致。
  隨後的17日,黃毅清連發微博和兩段視頻,欲證自己沒打人。 其中一個視頻中,黃毅清未出現,只有黃奕大聲呼喊、生氣被眾人勸阻的“獨角戲”畫面;另一個視頻中,黃奕和黃毅清都在場,黃奕一邊與老公爭吵,一邊打電話,電話接通後,黃奕就向電話里的人呼救,聲稱遭到家暴,讓趕緊找記者來。
  視頻一經傳播,就引起了網友們的輿論熱議。時下不少人因各種原因在家中安裝攝像頭,有的為監視配偶是否出軌,有的則為檢查保姆是否有不良行為。
  那麼,瞞著對方在家中安攝像頭是否侵犯了被監視一方的隱私權?其公佈的視頻內容能否成為相關“證據”?
  《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米良渝和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
  法律解讀只要公佈視頻內容就屬侵犯隱私
  李學輝律師表示,黃毅清如果在黃奕不知道的情況下在家裡安裝了攝像頭,以監視對方行蹤,其使用目的不正當,有違背公序良俗之嫌,且侵犯了黃奕的知情權和隱私權,黃奕有權要求拆除。
  即使黃奕知道並對安裝攝像頭無異議,只要其拍攝的視頻內容被公開,也應視為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
  米良渝律師認為,視頻監控是安裝在個人住所里的,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監控設備取得的視頻資料在不特定的公眾群體範圍內公開,就侵犯了配偶的隱私權。
  如果視同不公開,僅提供給法庭,則不屬於侵犯隱私。
  視頻確有家暴證據法院應該認定
  對於黃毅清撇清自己沒家暴的視頻,如果拿到法院,可不可以作為反駁的證據?
  李學輝律師認為,可以拿到法庭上質證,但能否被法庭採納則另當別論。
  我國法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黃毅清私自安裝攝像頭取得的證據,是否屬於非法證據,需要法庭綜合認定。
  米律師則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黃奕應是家暴的主張者,如果視頻中確實拍到了家暴場景,黃奕是可以拿來作為家暴證據的。
  雇主監視保姆行為安攝像頭合法
  米律師認為,如果安裝攝像頭,且監控的是公共場所,並沒有侵犯他人隱私權。比如,學校使用攝像頭監控學生是否考試作弊,因目的正當,可排除違法性。
  再比如,有的夫妻在家裡裝攝像頭,監視保姆,雇主有權瞭解、掌握保姆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安裝行為也不違法。
  在走廊、家門口、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只要不涉及其他住戶的門窗,不專門對準其他住戶的個人範圍,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攝像頭拍攝到的是學生宿舍、廁所、保姆的卧室、其他住戶居住範圍或他人私密空間等私密的場所,在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遭遇家暴該怎麼做?
  及時報警,記下出警時間、詳細做好詢問筆錄;
  及時就醫,保留好診斷證明;
  如傷情嚴重,可以請求公安機關驗傷,留好傷情鑒定報告;
  及時求助當地的家委會、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婦聯等組織給予保護和調解;
  如施暴一方有悔改表現,讓其書寫保證書、悔過書等。
  黃奕微博曬受傷照、醫院腦震蕩的診斷書、老公的保證書等可以作為原告方的初步證據,法官將根據全案舉證情況予以綜合認定。
  李學輝律師表示,目前,我國對銷售攝像頭的行為尚無明確的法律約束,只有一些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門的內部規定。
  因此,對於生產、安裝、銷售攝像頭的企業單位,應當從嚴管理。
  李學輝律師建議,可以實施實名制購買的方式,或是要求購買人說明其使用用途,並登記備案。
  文/記者 汪紅實習生 李瑩瑩  (原標題:探頭拍到家暴證據 法院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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